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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安市医疗保障局关于优化生育津贴发放方式的通知

各县(市、区)医疗保障局,井冈山经开区、峡江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局机关各科室,市医疗保障服务中心、监测中心: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保障和改善民生着力解决群众急难愁盼的意见》文件精神,进一步加强女职工权益保障,经市政府同意,现就优化生育津贴发放方式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1、按照《吉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吉安市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细则的通知》(吉府办字〔2020〕12号)规定,符合生育津贴领取条件的,经职工本人或所在用人单位经办人申请,医保经办机构审核通过后,生育津贴一次性发放至职工本人银行账户。

2、本通知自2025年8月1日起施行,请各地医保经办机构稳妥做好政策衔接和相关经办工作。用人单位和职工在2025年8月1日前申领生育津贴的,医保经办机构按原渠道拨付至职工所在用人单位银行账户。

吉安市医疗保障局
2025年7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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