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四川省人社厅等7部门根据《四川省工伤保险条例》和《〈四川省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办法》相关规定,印发了《超龄等从业人员参加工伤保险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暂行办法》自2021年1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两年。超龄等从业人员参加工伤保险适用本办法,未参加的不适用本办法规定。
《暂行办法》将工伤保险覆盖范围扩大到了下列人员:
l 已经达到或者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但年龄在65周岁及以下,且未依法享受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从业人员;
l 由学校统一组织、实习单位按规定支付劳动报酬的年满16周岁的参加实习工作的在校学生;
l 在毕业实习期间的医学生和在住院医师等规范化培训期间的医学在读研究生;
l 参加住院医师等规范化培训的社会学员;
l 在见习基地参加就业见习的人员;
l 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选聘到基层从事专职工作的志愿者和高校毕业生。
在缴费方面,《暂行办法》明确,超龄等从业人员可由从业单位为其参加工伤保险并缴纳工伤保险费,个人不缴纳工伤保险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依据从业单位提供的参保申请为超龄等从业人员办理工伤保险参保登记。从业单位以上年度全省城镇全部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的60%作为缴费基数,以本单位其他人员参加工伤保险的费率标准作为缴费费率,为超龄等从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
根据《暂行办法》相关内容,已参加工伤保险的超龄等从业人员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按照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和《四川省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进行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被认定为工伤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享受与其他参保工伤职工相同的工伤保险待遇,具体有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和康复费用;住院伙食补助费;异地就医的交通食宿费;安装配置伤残辅助器具所需费用;生活不能自理的,经劳动能力鉴定机构确认的生活护理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至四级伤残人员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五级至十级伤残人员在离开从业单位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因工死亡的,其近亲属领取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劳动能力鉴定费。
此外,已参加工伤保险的超龄等从业人员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被认定为工伤,且经劳动能力鉴定为五级至十级伤残的,在离开从业单位时,由工伤保险基金按规定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工伤保险关系终止,自离开从业单位之日起不再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据介绍,《暂行办法》的出台实施,将四川省行政区域内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应当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劳动合同的超龄等从业人员纳入到了工伤保险参保范围为其提供职业伤害保障,扩大了四川省工伤保险覆盖范围,进一步强化工伤保险互助共济功能,把更多人纳入了社会保障体系,为广大人民群众提供更可靠、更充分的保障,不断满足人民群众多层次多样化需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