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今年10月1日起,新颁布的《广东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施行。《规定》有哪些变化,记者采访了肇庆市医疗保障局获悉,我市已于去年颁布《肇庆市全面推进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细则》,规定生育险和职工医保合并缴费,今年最大的变化为:明确三胎的合法性,并调高产假天数,费用结算申请时间由原来的一年延长至三年。
为有效整合管理资源,强化基金共济能力和抵御风险能力,提升管理综合效能。我市根据《广东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制定了《肇庆市全面推进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细则》,《细则》中规定生育险和职工医保合并缴费,统一参保登记,统一基金征管、统一监督管理、统一经办服务、统一保障政策、统一风险管控。
今年新增的变化是,明确了用人单位已经按时足额缴费的,自缴费次月起,其职工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待遇;职工未就业配偶按照规定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待遇,不享受生育津贴。用人单位停止缴费的,其职工和职工未就业配偶自次月起停止享受相应的待遇。
同时,我市按照新的《规定》执行,明确了无须缴纳生育保险费的人员或者其用人单位。包括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失业人员;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并办理伤残退休手续的职工;到达法定退休年龄时未达到规定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的职工。灵活就业人员等人群,享受待遇不享受津贴。
肇庆市医疗保障局工作人员表示,《规定》最大的变化是,将明确了三胎政策,并调高产假为178天。此外,费用结算申请时间由原来的一年延长至三年。职工生育医疗费用不能直接结算的,其生育医疗费用先由职工个人支付,并在分娩、终止妊娠或者施行计划生育手术次日起3年内,向参保地医疗保障经办机构申请报销或者申请拨付一次性生育医疗费用补贴。用人单位已经垫付生育津贴的,可以在职工分娩、终止妊娠或者施行计划生育手术次日起3年内,向医疗保障经办机构申请拨付生育津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