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各缴存单位、缴存职工:
根据《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我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闽人社文〔2025〕14 号)和《福建省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办法》(闽建〔2024〕2 号)等有关政策规定,为保障缴存职工合法权益,现调整我市住房公积金最低缴存标准如下:
1、从 2025 年 4 月 1 日起,新参加工作或新调入的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下限由原来的 1810 元统一调整为 2045 元,按照月最低工资标准乘以住房公积金最低缴存比例 5% 计算,我市住房公积金最低缴存标准调整为 204 元 / 月(单位和个人各 102 元 / 月)。
2、灵活就业人员缴存基数同步调整,自 2025 年 4 月 1 日起,新开户人员缴存基数不得低于 2045 元,按照月最低工资标准乘以住房公积金最低缴存比例 8%×2 计算,灵活就业人员最低缴存标准调整为 328 元 / 月。
3、存量缴存职工缴存基数无需按本次最低工资标准调整,在新的年度基数调整时间按新标准统一调整。
4、本通知自 2025 年 4 月 1 日起执行,具体由莆田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莆田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
2025 年 3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