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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人民政府延长《关于本市劳动者在履行劳动合同期间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的医疗期标准的规定》有效期的通知
沪府〔2025〕20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经评估,市政府印发的《关于本市劳动者在履行劳动合同期间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的医疗期标准的规定》(沪府发〔2015〕40号)需继续实施,有效期延长至2030年6月30日。

特此通知。

上海市人民政府

 2025年3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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