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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高新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关于进一步规范服刑人员参保工作的通知

区内各参保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社会保险参保管理,维护社会保险基金安全,根据有关文件规定,现就服刑人员参加社会保险有关事项重申如下:

一、职工被劳动教养或被判处有期徒刑丧失工资收入的,劳动教养或服刑期间不再缴费,用人单位应暂停其社会保险缴费,并按规定办理停保手续。

二、服刑人员刑满释放后,符合参保条件的,参保单位应依法为存在事实劳动关系人员办理续保缴费手续,缴费年限按照国家规定累计计算。

三、违规办理参保缴费的服刑人员,对服刑期间已缴费的时间段应按照规定办理退费。

请各单位高度重视,自行开展自查自纠工作,对发现的违规问题尽快予以纠正,在今后工作中严格按照有关政策规定办理相关参保缴费手续。

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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