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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自治区残疾人就业服务中心关于开展2024年度残疾人按比例就业情况联网认证工作的通告

各用人单位:

根据《中国残联办公厅关于明确按比例就业联网认证“跨省通办”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残联厅函〔2022〕63号)、《西藏自治区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暂行)》(藏财税〔2020〕17号)等规定,现将2024年度用人单位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联网认证工作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审核对象

西藏自治区行政区域内2024年度安排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8级)的残疾人就业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

二、审核时间

2025年3月1日至2025年8月31日止。

三、申报方式

(一)网上申报。用人单位登录“西藏政务服务网”(www.xzzwfw.gov.cn/)选择法人用户注册(首次办理用户需要)或登录,搜索“全国残疾人按比例就业情况联网认证”,按系统提示填报和上传相关材料。该系统已开通“全网通办”“跨省通办”,办件系统与多部门数据协同共享,可自动进行相关数据校验,审核更方便、快捷,建议用人单位优先选择网上申报方式进行办理。

(二)窗口申报。不具备网上审核条件的用人单位,按属地管理原则携带申报材料到当地残联或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进行申报,材料如下:

1.《西藏自治区全国残疾人按比例就业情况联网认证申报表》(附件1)、《在岗残疾人职工花名册》(附件2);

2.残疾职工身份证正、反两面复印件;残疾职工残疾(军)人证原件及复印件;

3.残疾职工劳动合同或在编证明复印件;

4.残疾职工工资发放凭证(银行流水);

5.残疾职工社会保险、医疗保险参保缴费证明;

6.年审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五、相关说明

(一)2024年度安排残疾人就业的用人单位未在规定时限申报的,视为未安排残疾人就业,由税务机关按规定征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未安排残疾人就业的,可直接向税务机关申报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二)用人单位应如实填报相关信息,并保证提供的材料真实有效,申报材料需加盖本单位公章。

(三)用人单位提交申报材料时,残疾证不在有效期内的,不得计入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残疾人证有效期以残疾人人口基础数据库推送信息为准。

(四)自2025年起,全国残疾人按比例就业情况联网认证将对劳务派遣形式安置残疾人就业的劳务派遣机构资质进行审核,如贵单位2024年起有通过劳务派遣形式安置残疾人的情况,请通知劳务派遣机构登录中国残疾人就业创业网络服务平台进行备案。如未进行备案,用人单位将无法关联劳务派遣机构进行按比例就业认证。

(五)用人单位计划招录安置残疾职工的可填写《2025年残疾人岗位预留及安置就业计划表》(附件3)报送至当地残联和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

六、联系方式

西藏自治区残疾人就业服务中心(地址:拉萨市城关区藏热南路5号)

联系人:才旦卓嘎、索朗卓嘎

联系电话:0891—6847058; 传真:0891—6376400(转就业服务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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