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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辽市住房公积金中心关于调整部分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政策的通知

根据《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有关规定,为更好的满足缴存人租赁住房的实际需求,为缴存人提供更加灵活便捷的服务,结合我市实际,经中心领导班子研究决定,对我市无房缴存人租房自住提取业务政策调整如下:

调整前:普通缴存人租房自住提取的,两次提取需间隔三个月,职工本人及配偶当年合计提取总额不超过公积金缴存地年提取额上限。

调整后:普通缴存人租房自住提取无需时间间隔,可按月、按季度、按年提取,最高提取频次为12次/年。职工本人及配偶当年合计提取总额不超过公积金缴存地年提取额上限。

上述所调整的政策,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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