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津公积金委〔2024〕8号 关于困难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息补贴有关政策的通知

天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为进一步发挥住房公积金制度保障作用,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困难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以下简称“公积金贷款”)利息补贴有关政策通知如下:

一、补贴条件

本市公积金贷款借款人(不含共同借款人,下同)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贷款利息补贴:

1.借款人申请补贴时在本市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或特困供养人员范围(以下简称“低保等救助范围”);

2.借款人名下的公积金贷款在上一自然年度低保等救助范围期间有还款记录。

二、补贴标准

补贴金额按照借款人上一自然年度在低保等救助范围期间已偿还的公积金贷款利息(含组合贷款中公积金贷款利息,不含罚息)的50%计算。

三、补贴方式

符合补贴条件的借款人应在每年12月31日前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上一自然年度的公积金贷款利息补贴。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核通过后,将补贴资金划入借款人的公积金贷款还款账户。

四、办理流程和要件

公积金贷款利息补贴具体办理流程和要件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制定,并向社会公布。

本通知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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