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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成都市就业援助基地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区(市)县人社部门:    

为进一步完善困难人员就业援助制度,加强就业援助基地认定管理工作,提高困难人员就业帮扶质效,现将《成都市就业援助基地认定管理办法》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成都市就业援助基地认定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优化就业援助服务,规范就业援助基地认定和管理,鼓励用人单位积极承担社会责任,主动吸纳就业困难人员,帮助就业困难人员稳定就业,根据《四川省就业创业促进条例》、《成都市就业促进条例》、《中共成都市委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促进城乡充分就业工作的通知》(成委发〔2009〕26号)文件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就业援助基地是指经区(市)县人社部门认定,在本行政区域内就业容量较大且管理规范,主动承担促进就业社会责任,依法规范用工管理,积极开发就业岗位,自愿将空缺岗位优先用于安置就业困难人员,且招用就业困难人员达到一定数量或比例,并保持其稳定就业的独立法人资格用人单位。

第三条市就业局负责监督指导各区(市)县开展就业援助基地认定管理工作。区(市)县人社部门承担本行政区域内就业援助基地认定管理工作。

第四条区(市)县人社部门在开展本行政区域内就业援助基地认定工作时,应充分考虑本辖区内就业困难人员存量、增量、就业难易程度、就业创业补助资金承受能力等实际情况,优化就业援助基地布局,支持引导用工体量大的企业申请认定,尽可能提供多样化就业岗位,满足就业困难人员不同层次需求。

第五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就业援助基地的申请、认定、管理、监督工作。

第二章基地的认定

第六条申请就业援助基地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具备独立法人资格,注册地在成都市行政区域内,与就业困难人员建立劳动关系。

(二)在岗职工规模50人及以上;50人—100人的,吸纳就业困难人员人数达到职工总数20%及以上;100人及以上的,吸纳就业困难人员人数达20人以上;为招用的就业困难人员缴纳社会保险费满12个月及以上。

(三)在成都市行政区域内就近安置就业困难人员工作,用工形式为全日制用工。

(四)用人单位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内,经营状况良好,管理规范,未发生经营亏损。

(五)用人单位未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严重违法失信名单。

第七条申请就业援助基地需提交以下资料:

(一)《成都市就业援助基地申请表》(附件1);

(二)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核验原件、收复印件,多证合一的用人单位只提供营业执照);

(三)《用人单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花名册》(附件2);

(四)银行代发工资明细回单、为招用的就业困难人员缴纳社会保险费证明材料;

(五)《成都市就业援助基地承诺书》(附件3);

(六)区(市)县根据实际需要补充的其他资料。

第八条就业援助基地的认定程序

(一)申请。拟申请用人单位按照注册地、主要经营地、参保地的优先排序原则,选择所属行政区域内的区(市)县人社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申请资料,通过授权在四川省公共就业创业服务管理信息系统(以下简称信息系统)录入相关信息。

(二)审核。区(市)县人社部门依照本办法有关规定,开展信息校验、实地走访,重点对财务管理、考勤管理、就业困难人员在岗稳岗等情况进行审核。

(三)公示。区(市)县人社部门根据审核情况,确定拟认定的就业援助基地名单,并在本地政府官方网站公示不少于7个工作日。

(四)认定。区(市)县人社部门对公示无异议的申请单位正式制发《XXX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认定就业援助基地的通知》(附件4)进行认定。

第三章权利与义务

第九条就业援助基地招用就业困难人员按照《成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成都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市级就业创业补助资金使用有关问题的通知》(成人社发〔2021〕21 号)规定享受社保补贴和岗位补贴;社保补贴和岗位补贴的标准如有新变化,按新文件规定的标准执行。

第十条就业援助基地应及时将空岗需求录入信息系统,并将空岗需求的20%交由公共就业服务管理机构作为托底安置岗位储备,就业援助基地不得拒绝公共就业服务管理机构推荐的就业困难人员托底安置任务。

第十一条就业援助基地给就业困难人员发放的工资应高于我市最低工资标准,鼓励建立就业困难人员工资与用人单位生产经营效益协同增长机制,提高就业困难人员的工资待遇。鼓励继续留用扶持政策期满的就业困难人员,保持其就业稳定,留用情况纳入就业援助基地年度评价的评优条件范围。

第十二条被认定为就业援助基地的用人单位,应主动承担促进就业困难人员稳定就业的社会责任,依法规范用工管理,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自觉配合人社、财政、审计等部门检查,主动接受公共就业服务管理机构的工作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四章基地的管理

第十三条市就业局负责全市就业援助基地的信息系统管理工作,授权就业援助基地进入信息系统。就业援助基地及时录入和维护本单位相关信息。

第十四条就业援助基地在法人信息、办公场所、就业困难人员岗位等重大信息发生变更时,应及时向所属公共就业服务管理机构报备并录入信息系统。

第十五条就业援助基地应持续符合本办法规定的认定条件,由区(市)县人社部门按月实施动态管理。

在岗职工规模和就业困难人员在岗比例或数量达不到本办法第六条规定标准的,给予三个月缓冲期并暂停就业援助基地岗位补贴申报发放。缓冲期内达到规定标准的,恢复就业援助基地岗位补贴申报发放(缓冲期不达标期间就业援助基地岗位补贴不予补发);缓冲期满仍未达规定标准的,次月应退出就业援助基地。

第十六条区(市)县人社部门应建立常态化监督机制和年度评价机制,对就业援助基地进行检查指导,填写《成都市就业援助基地检查登记表》(附件5),每年组织开展第三方机构专项审计和年度评价,及时了解掌握其合同签订、工资发放、社保缴纳、岗位储备、托底安置、考勤和劳动保障等情况。

第十七条就业援助基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区(市)县人社部门出具《XXX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就业援助基地的整改通知》(附件6),并督促整改:

(一)劳动合同不规范的;

(二)工资、岗位与劳动合同不一致的;

(三)考勤记录不真实的;

(四)未通过银行卡发放工资,或者实发工资与银行流水不一致的;

(五)安排就业困难人员从事存在安全隐患、有毒有害、超强度或其他有害身心健康工作的;

(六)提供的就业援助岗位为线上、兼职或成都市行政区域外的;

(七)有其他违规行为的。

第十八条就业援助基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区(市)县人社部门出具《XXX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退出就业援助基地的通知》(附件7),并自退出当月起停止享受就业援助基地补贴政策。

(一)用人单位申请经区(市)县人社部门审核同意退出的;

(二)拒绝承担托底安置任务或未完成托底安置任务的;

(三)未按规定申报空岗需求或年度评价不合格的;

(四)根据年度审计结果,企业出现经营困难,不再适合承担就业援助基地职能的(公益性、功能性国有企业除外);

(五)拒绝接受人社、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和年度评价的;

(六)被责令整改,拒不整改或逾期不合格的;

(七)欺诈骗取就业援助基地社保、岗位补贴的;

(八)以劳务派遣、外借或服务外包等方式安排就业困难人员到其他单位上班的;

(九)发生较为严重劳动纠纷或群体性劳动争议事件,产生不良社会影响的;

(十)符合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应当退出的。

区(市)县人社部门应将退出就业援助基地的用人单位在本地政府官方网站公示。用人单位对退出决定有异议的,可在收到退出文书之日起30日内向本行政区域内区(市)县人社部门申请复核。

除因本条(一)、(四)情形外,对因本条其他情形退出就业援助基地的用人单位,区(市)县人社部门三年内不再受理其就业援助基地认定申请。

第五章附则

第十九条本办法实施前已认定的就业援助基地须在本办法施行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本行政区内区(市)县人社部门提出重新认定申请。通过认定的,继续享受就业援助基地社保岗位补贴政策,相关就业困难人员的补贴期限接续计算;未通过的或超过期限未提出重新认定申请的,其就业援助基地资格终止。

第二十条各区(市)县人社部门可结合实际,依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2024年12月 8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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