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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公积金〔2024〕37号 太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提取住房公积金直接支付保障性租赁住房租金的通知

各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

按照“加快建立多主体供给、多渠道保障、租购并举的住房制度”要求,发挥住房公积金在支持我市新市民、青年人、各类人才解决住房问题中的作用,结合我市保障性租赁住房实际,现就提取住房公积金直接支付保障性租赁住房租金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取条件

缴存人租赁已与太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签订《提取住房

公积金直接支付保障性租赁住房租金合作协议》的住房,且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申请提取本人(以下简称申请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用于直接支付保障性租赁住房租金:

(一)申请人符合我市保障性租赁住房的申请条件,并按规定办理房屋租赁手续。

(二)单位缴存住房公积金的申请人在公积金中心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满3个月。

(三)申请人租赁合同期内无其他租房提取记录且住房公积金账户无贷款、无担保、无冻结。

二、提取方式

按照一件事一次办的原则,申请人租赁保障性租赁住房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用于直接支付租金,符合条件的,公积金中心按照其申请的金额一次性划转至保障性租赁住房出租机构约定账户。

三、提取时间

签订租赁合同时提出申请。

四、提取额度

(一)提取金额不得超过房屋租赁合同期内应支付的实际租金,且不超过申请人公积金账户可用余额。

(二)公积金账户缴存余额应大于合同期内租金,且账户余额最少保留100元。

五、其他规定

申请人同时符合保障性租赁住房和租赁商品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条件的,在一个自然年度内只能选择一种方式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六、实施时间

本通知自2024年12月20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太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4年11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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