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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住公〔2024〕37号 乐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明确个人信用报告使用标准的通知

各缴存职工:

根据《乐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住房公积金政策措施>的通知》(乐住公委〔2024〕1号)精神,在我市购买自住住房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降低了最低购房首付比例,现将最新个人信用报告使用标准通知如下:

一、信用逾期期数计算

乐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中心)根据《个人信用报告》所记载的信用逾期期数,按最近24个月内和最近24个月外60个月内,分别用自然数累加的方法计算逾期期数。

普通逾期是指记载为1的逾期;连续逾期是指记载为1以外的逾期。

中心同时对贷款申请人及其配偶的信用逾期期数分别进行计算,以逾期期数较多一方的《个人信用报告》作为审批贷款的依据。

二、逾期拒贷标准

(一)申请人或者配偶名下有呆账记录的,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不予受理。

(二)最近24个月内的征信标准(不包括非消费原因造成的逾期)

1.贷款(除个人助学贷款外的其他所有贷款类型)、贷记卡及准贷记卡。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不予受理:

(1)信用报告上显示为当前逾期状态的;

(2)连续逾期3期(含)及以上的;

(3)累计逾期6期(含)及以上的;

(4)逾期期数与贷款已还款期数、贷记卡或者准贷记卡使用月数之比超过30%的。

准贷记卡符合用卡规则的60天内(含)合理透支可以不计为逾期,超出60天的应当计为逾期。

2.个人助学贷款。信用报告上显示为当前逾期状态,或者信用报告反映为“呆账”的,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不予受理。

(三)最近24个月外60个月内的征信标准(不包括非消费原因造成的逾期)

贷款(除个人助学贷款外的其他所有贷款类型)、贷记卡及准贷记卡。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不予受理:

1.连续逾期5期(含)及以上的;

2.累计逾期12期(含)及以上的。

三、未达到逾期拒贷标准的处理

(一)最近24个月内发生的逾期:

1.普通逾期1—2期(含)的,最低首付比例为15%;

2.普通逾期3—4期(含)或连续逾期2期的,最低首付比例提高为25%;

3.普通逾期5期的,最低首付比例提高为45%。

(二)最近24个月外60个月内发生的逾期:

1.普通逾期1—3期(含)或者连续逾期2期的,最低首付比例为15%;

2.普通逾期4—8期(含)连续逾期3期的,最低首付比例提高为25%;

3.普通逾期9—10期(含)的,最低首付比例提高为35%;

4.普通逾期11期或者连续逾期4期的,最低首付比例提高为45%;

(三)贷记卡、准贷记卡小额透支消费逾期(金额在200元及以下)的,在本条前款(一)、(二)规定的提高首付比例的基础上可适当放宽5%—10%,具体金额由业务工作会审议。

(四)贷款申请人及其配偶公积金月缴存额合计大于其公积金贷款月还款额,申请人及其配偶同意签订《个人贷款按月对冲还贷协议》、并承诺在该笔贷款完结之前不撤销《个人贷款按月对冲还贷协议》的,在本条前款(一)、(二)规定的提高首付比例的基础上可适当放宽5%—10%,具体金额由业务工作会审议。

四、非消费原因造成的逾期处理

非消费原因造成的逾期,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形:年费、手续费、利息、公务卡因单位未及时转账、银行系统故障、银行未及时入账、银行未及时注销等。

非消费原因造成的逾期,由金融单位出具有相应明确意思表达(“如:因年费造成逾期”)的证明文件,经中心调查属实后,参照本说明中关于“个人助学贷款”的标准执行。

五、还贷能力

还贷能力以申请人及其配偶收入还贷比为参考指标。申请人及其配偶还贷比=申请人及其配偶月还贷总支出/申请人及其配偶月均总收入,分别按下列情况进行处理:

(一)低于0.4(含)的,最低首付比例为15%;

(二)0.4—0.5(含)的,最低首付比例提高为25%;

(三)0.5—0.6(含)的,最低首付比例提高为35%;

(四)0.6—0.7(含)的,最低首付比例提高为45%;

(五)超过0.7的,不同意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

六、附则

(一)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开始实施,原《关于对进一步明确个人信用报告使用标准的补充及解释说明》(乐住公〔2016〕43号)同时废止。

(二)本通知由乐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乐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4年10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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