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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项专项附加扣除和扣缴申报操作指引

01专项附加扣除政策的总体情况

主要内容:

这次个人所得税改革,最大的亮点,就是对个人全年取得的工资薪金、劳务报酬match、稿酬以及特许权使用费等四项收入,在征收个人所得税时,除了原先允许扣除的“三险一金”等扣除,又增加了六项可以扣除的项目,即: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住房租金、赡养老人。

可以看出,这六个项目,均集中在最基本的民生match领域,几乎家家涉及,但根据每个家庭的实际负担情况又有所差异。这是对党的十九大“坚持在发展中保障和改善民生”“在幼有所育、学有所教、劳有所得、病有所医、老有所养、住有所居、弱有所扶上不断取得新进展”精神的贯彻落实。

实施安排:

六项专项附加扣除政策开始实施日期是 2019 年 1 月 1 日。

还需要特别向大家说明的是,享受专项附加扣除政策,需要履行一定的程序。比如,需要采集个人有关专项附加扣除的信息、单位还需要结合工资计划、工资发放计算应扣缴的税款等等。为确保大家能够及时享受到专项附加扣除政策,税务部门进行了提前安排部署,具体如下:

2018 年 12 月 19 日,向广大个人纳税人发放统一的信息采集电子模板,纳税人可以开始填报享受专项附加扣政策所必需的有关个人信息。

2018 年 12 月 22 日,升级扣缴端软件,扣缴单位可以据此导入前期采集的专项附加扣除电子模板,计算工资和应当代扣的个人所得税。

2019 年 1 月 1 日,推出供个人纳税人使用的手机 APP 软件及 WEB 端软件。

办理途径:

1.两种主要途径

(1)由单位按月发工资预扣税款时办理。除大病医疗以外,对其他五项扣除,您可以选择在单位发放工资薪金时,按月享受专项附加扣除政策。

(2)自行在年度综合所得汇算清缴申报时办理。一般来讲,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您可以选择在次年 3 月 1 日至 6 月 30 日内,自行向汇缴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汇算清缴申报时进行专项附加扣除,税款多退少补;①不愿意通过单位办理扣除的;②没有工资、薪金所得,但有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的;③有大病医疗支出项目的;④纳税年度内未享受或未足额享受专项附加扣除的等其他情形。如果同时有两个以上发工资的单位,那么对同一个专项附加扣除项目,在一个纳税年度内,您只能选择从其中的一个单位办理扣除。

信息资料:

不论由单位办理扣除,还是自行申报办理扣除,您都需要如实填写《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信息表》 。

如果在单位办理专项附加扣除,扣除信息发生了变化,您需要及时将变化信息进行更新,并提交单位按照新信息办理扣除。并且,每年 12 月份,要对次年享受专项附加扣除的内容进行确认,并提交给单位;如未及时确认,单位将于次年 1 月起会暂停办理扣除,经您确认后再继续办理。

专项附加扣除相关佐证资料,您须要在次年的汇算清缴期(即 3 月 1 日至 6 月 30 日)结束后五年内留存备查;按照规定,您要为提供或确认的专项附加扣除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补扣措施:

一个纳税年度内,如果没有及时将扣除信息报送任职受雇单位,以致在单位预扣预缴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未享受扣除或未足额享受扣除的,大家可以在当年剩余月份内向单位办理补充扣除,也可以在次年 3 月 1 日至 6 月 30 日内,向汇缴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汇算清缴申报时办理扣除。

对代扣代缴单位的要求:

任职受雇单位作为个人所得税扣缴义务人,要根据员工提交的专项附加扣除信息,依规定按月为员工办理专项附加扣除并计算个人所得税预缴税款。同时,在办理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时,要将员工填写的专项附加扣除信息,报送税务机关。

如果单位发现员工提供的专项附加扣除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可以要求员工修改,员工拒绝修改的,应当报告税务机关,税务机关会及时处理。扣缴单位要注意的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十一条,纳税人向扣缴义务人提供专项附加扣除信息的,扣缴义务人应当按照规定予以扣除,不得拒绝。

专项附加扣除政策的条件和标准——子女教育

政策享受的条件:

(1)子女年满 3 周岁以上至小学前;

(2)子女正在接受小学、初中,高中阶段教育(普通高中、中等职业教育、技工教育);

(3)子女正在接受高等教育(大学专科、大学本科、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教育)。上述受教育地点,包括在中国境内和在境外接受教育。

扣除的标准和方式:每个子女,每月可扣除 1000 元。如果有多个符合扣除条件的子女,每个子女均可享受扣除。可以由父母一方全额扣除,也可以父母分别扣除 。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变更。

政策享受的起止时间:如果是学前教育,子女年满 3 周岁的当月至小学入学前一月;其他教育为入学当月至教育结束的当月。

享受子女教育专项附加扣除政策起止时间的计算,包含因病或其他非主观原因休学但学籍继续保留的期间,以及施教机构按规定组织实施的寒暑假等假期。

需留存备查的资料:如果您的子女在境内接受教育,不需要特别留存资料;如果您的子女在境外接受教育,则需要留存境外学校录取通知书、留学签证等相关教育资料,并积极配合税务机关的查验。

专项附加扣除政策的条件和标准——继续教育

政策享受的条件:

(1)如果正在接受学历(学位)继续教育,可以在接受教育期间(最长不超过 48 个月)按月扣除。

(2)如果接受的是资格类的继续教育,可在取得证书的当月及以后月份可通过扣缴单位扣除;当然,也可以年度终了办理汇算清缴时扣除。

扣除的标准和方式:学历(学位)继续教育每月可以扣除400 元;职业资格继续教育,则在取得相关证书的当年,按年扣除 3600 元。继续教育专项附加扣除一般由本人扣除。但是,如果您已经就业,并且正在接受本科以下学历继续教育,可以选择由您的父母扣除,也可以由您本人扣除。

政策享受的起止时间:学历(学位)继续教育入学的当月至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结束的当月,最长不能超过 48 个月。职业资格继续教育,则取得相关证书上载明的发证(批准)日期的所属年度,即为可以扣除的年度。    

需留存备查的资料:技能人员、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需要留存职业资格证书等相关资料。

专项附加扣除政策的条件和标准——住房贷款利息

政策享受的条件:

政策享受的条件:您或者您的配偶,单独或者共同使用商业银行或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为自己或配偶购买中国境内住房,发生的首套住房贷款利息支出允许扣除。这里的首套住房贷款,是指购买住房享受首套或首次贷款利率的住房贷款。如果您难以确定自有的住房贷款是否符合扣除条件,可以通过查阅贷款合同(协议),或者向办理贷款的银行、住房公积金中心咨询等方式确认。

扣除的标准和方式:按照每月 1000 元的标准扣除,扣除期限最长不超过 240 个月。夫妻双方可以约定,可以选择由其中一方扣除,选择确定后,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就不能再变更了。

政策享受的起止时间:贷款合同约定开始还款的当月至贷款全部归还或贷款合同终止的当月,但扣除期限最长不得超过 240 个月。

需留存备查的资料:享受住房贷款利息专项附加扣除政策,您需要保存好住房贷款合同、贷款还款支出凭证等资料,积极配合税务机关查验。

专项附加扣除政策的条件和标准——住房租金

政策享受的条件:

(1)您以及您的配偶在主要工作的城市没有自有住房;

(2)您以及您的配偶在同一纳税年度内,均没有享受住房贷款利息专项附加扣除政策。

扣除的标准和方式:分为三档每月 1500 元/1100 元/ 800 元。如果您和您的配偶主要工作城市相同的,只能由一方申请扣除,并且是签订租赁住房合同的承租人来扣除;如果您和您的配偶主要工作城市不相同的,且双方均在两地没有购买住房的,则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分别进行扣除。

政策享受的起止时间:租赁合同(协议)约定的房屋租赁期开始的当月至租赁期结束的当月;

提前终止合同(协议)的,扣除停止时间为实际租赁行为终止的当月。

需留存备查的资料:需要妥善保管好住房租赁合同或协议等资料。

专项附加扣除政策的条件和标准——赡养老人

政策享受的条件:

如果您赡养的老人符合以下条件,就可以享受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政策:被赡养人年龄年满60 周岁(含),这里的被赡养人,是指父母,包括生父母、继父母、养父母,以及子女均已去世的祖父母、外祖父母。

扣除的标准和方式。您赡养一位及以上被赡养人的赡养支出,按照以下标准定额扣除。如果您为独生子女,则按照每月2000 元的标准定额扣除;如果您为非独生子女,需与您的兄弟姐妹分摊每月2000 元的扣除额度,但每人分摊的额度不能超过每月1000 元。具体分摊的方式,可以由您和兄弟姐妹均摊或约定分摊,也可以由老人指定分摊。约定或指定分摊的,您和兄弟姐妹还要签订书面分摊协议,并且指定分摊优先于约定分摊。具体分摊方式和额度确定后,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就不能再变更了。

政策享受的起止时间。享受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政策的起止时间为,被赡养人年满60 周岁的当月至赡养义务终止的年末。

需留存备查的资料。如果您是非独生子女,并且采取了约定分摊或者指定分摊的扣除方式,则需要注意留存好相关书面协议等资料,积极配合税务机关查验。

专项附加扣除政策的条件和标准——大病医疗

纳税人在 2019 年度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医疗支出,可以在2020 年通过汇算清缴享受扣除。具体扣除标准和范围将在《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中明确。

 

 

02专项附加扣除操作办法

 获取《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信息表》

1.纸质表格。获取纸质表格的途径有三种:第一,到任何一个办税服务厅领取。第二,可以到单位领取。第三,可以登录税务总局或各省、市税务机关官网,下载表格电子版并自行打印出来。

2.电子模板。单位可通过税务机关统一发放的扣缴端软件,导出专项附加扣除信息电子模板供大家填写;您也可以登录税务总局或各省、市税务机关门户网站自行下载。可操作扣缴客户端软件:

【专项附加扣除信息采集】-选择任一专项附加扣除项目-【导入】-【模板下载】

电子模板的使用,相对直观简单,既容易获取,也容易填报,对纳税人或扣缴单位来讲,工作量相对较少。因此,在其他办税终端正式发布前,办理专项附加扣除时可使用电子模板报送扣除信息。

3.远程办税端。税务机关将于 2019 年 1 月 1 日正式发布远程办税端,远程办税端,主要包括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手机 APP“个人所得税”和各省电子局网站。大家只需要下载这些远程办税端软件,通过实名注册,获取登录用户名和密码,进入软件操作界面,就可以看到专项附加扣除信息的填报界面了。

填写《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信息表》

不论是纸质表格还是电子模板,或者是远程办税端呈现出的填报界面,只是展现形式略有区别,需填报的实际要素并没有不同。

提交《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信息表》—纸质表格

填写好的纸质表格可以提交给单位,单位应当将员工报送信息如实录入扣缴端软件,在次月办理扣缴申报时通过扣缴端软件提交给税务机关,同时将纸质表留存备查。

【以子女教育为示例】

(1)扣缴单位可以在“专项附加扣除信息采集”模块,选择需要录入的专项扣除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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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根据员工报送的纸质报表填写相关扣除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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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采集完相关信息,扣缴单位点击报送,将相关信息报送给主管税务机关,然后点击获取反馈,查看专项附加扣除报送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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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交《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信息表》—电子模板

如果您选择在单位办理扣除,可以把电子模板报送给单位,单位将电子模板信息导入扣缴端软件,在次月办理扣缴申报时通过扣缴端软件提交给税务机关。同时将电子模板内容打印,经员工签字、单位盖章后留存备查。

扣缴单位可以操作扣缴端软件中“专项附加扣除信息采集”模块,导入专项附加扣除信息(2018 年12 月22 日以后可用)

【以子女教育为示例】

(1)选择需要录入的扣除项目,点击导入——导入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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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选择员工报送的专项附加扣除信息模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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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扣缴单位采集完相关信息,点击报送,将相关信息报送给主管税务机关,然后点击获取反馈,查看专项附加扣除报送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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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样,大家若选择直接在税务机关办理专项附加扣除的,也可以在汇算清缴期申报期内,将纸质表格提交给汇缴地主管机关,税务机关同样会将信息录入信息系统,为大家办理专项附加扣除。

提交《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信息表》—远程办税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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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通过远程办税端提交填写好的专项附加扣除信息,分两种情况:

第一种,通过远程办税端直接向税务机关提交信息,但仍希望在扣缴单位办理专项附加扣除的。这时,税务机关将根据纳税人的选择,把专项附加扣除相关信息全量推送至单位;单位在使用扣缴端软件时,在“专项附加扣除信息采集”模块,选择需要同步的专项扣除项目,点击“更新”,即可以获取员工已经报送的专项。

附加扣除信息。      

第二种,通过远程办税端直接向税务机关提交信息,也直接选择在税务机关办理专项附加扣除的,税务机关会在汇算清缴期内,根据您已提交的专项附加扣除信息及纳税申报信息,为您办理专项

附加扣除。    

计算扣缴税款并向税务机关办理全员全额明细申报

扣缴单位根据您提交的专项附加扣除信息,按月计算应预扣预缴的税款,向税务机关办理全员全额纳税申报,您就按月享受到了专项附加政策。如果未能及时报送,也可在以后月份补报,由单位在当年剩余月份发放工资时补扣,不影响您享受专项附加扣除。

当然,如果您不愿意将相关扣除信息报送任职受雇单位,或者日常发工资时未足额享受专项附加扣除,可以按照上述方法,在次年3 月1 日至6 月30 日向任职受雇单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

汇算清缴申报时扣除。

这里还需要再次提醒的是,如果选择在单位按月享受专项附加扣除政策,是不包括大病医疗扣除的。就像前面讲的,六项附加扣除中,只有大病医疗扣除比较特殊,采取的是限额内据实扣除。在一个年度未结束时,我们并不知道能实际发生多少符合条件的医药费用支出,因此,大病医疗扣除没有采取“月份”扣除的方法,而是一个纳税年度终了后,有了确切的大病医疗支出金额,在次年3月1日-6月30日的汇算清缴中,统一办理扣除。

计算扣缴税款并向税务机关办理全员全额明细申报—税款计算

(一)需要代扣代缴税款的所得项目

扣缴义务人应代扣代缴的应税所得项目包括:①工资、薪金所得;②劳务报酬所得;③稿酬所得;④特许权使用费所得;⑤利息、股息、红利所得;⑥财产租赁所得;⑦财产转让所得;⑧偶然所得。换句话说,除了经营所得,其它所得项目均需代扣代缴税款。

(二) 居民个人综合所得预扣预缴税款的计算方法

    居民个人取得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四项综合所得时,由扣缴义务人按月或者按次预扣预缴税款,具体方法规定如下:

 1.工资、薪金所得税款计算方法

扣缴义务人向居民个人支付工资、薪金所得时,需要按照“累计预扣法”计算预扣预缴税款。具体方法为:

(1)计算累计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

累计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累计收入-累计免税收入累计减除费用-累计专项扣除-累计专项附加扣除-累计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

上述公式中,员工当期可扣除的专项附加扣除金额,为该员工在本单位截至当前月份符合政策条件的扣除金额。

以子女教育为例:

例 1:如某员工 2019 年 3 月份向单位首次报送其正在上幼儿园的 4 岁女儿相关信息。则 3 月份该员工可在本单位发 工资时扣除子女教育支出 3000 元(1000 元/月×3 个月)。如果另一员工 2019 年 3 月份向单位首次报送其正在上幼儿园的女儿相关信息,且女儿 3 月份刚满 3 周岁,则可以扣除子 女教育支出支出仅为 1000 元(1000 元/月×1 个月)。

例 2:如某员工 2019 年 3 月新入职本单位开始领工资,其 5 月份才首次向单位报送正在上幼儿园的 4 岁女儿相关信息。则 5 月份该员工可在本单位发工资时扣除的子女教育支 出金额为 3000 元(1000 元/月×3 个月) 。

具体公式:

 本期应预扣预缴税额=(累计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预扣率-速算扣除数)-累计减免税额-累计已预扣预缴税额。

个人所得税预扣率表一(居民个人工资、薪金所得预扣预缴适用)

级数1,累计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6000元的,预扣率3%, 速算扣除数0

级数2,累计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36000 元至144000 元的部分,预扣率10%,速算扣除数2520。

级数3,累计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44000 元至300000 元的部分,预扣率20%,速算扣除数16920。

级数4,累计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300000 元至420000 元的部分,预扣率25%,速算扣除数31920。

级数5,累计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420000 元至660000 元的部分,预扣率30%,速算扣除数52920。

级数6,累计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660000 元至960000 元的部分,预扣率35%,速算扣除数85920。

级数7,累计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960000 元的部分,预扣率45%,速算扣除数181920。

例 3:某职员 2015 年入职,2019 年每月应发工资均为10000 元,每月减除费用 5000 元,“三险一金”等专项扣除为 1500 元,从 1 月起享受子女教育专项附加扣除 1000 元,假设没有减免收入及减免税额等情况。以前三个月为例,应当按照以下方法计算预扣预缴税额:

 1 月份:(10000-5000-1500-1000)×3% =75 元;

 2 月份:(10000×2-5000×2-1500×2-1000×2)×3%-75 =75 元;

 3 月份:(10000×3-5000×3-1500×3-1000×3)×3%-75-75 =75 元;

 进一步计算可知,该纳税人全年累计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为 30000 元,一直适用 3%的税率,因此各月应预扣预缴的税款相同。

例 4:某职员 2015 年入职,2019 年每月应发工资均为30000 元,每月减除费用 5000 元,“三险一金”等专项扣除为 4500 元,享受子女教育、赡养老人两项专项附加扣除共计 2000 元,假设没有减免收入及减免税额等情况。以前三个月为例,应当按照以下方法计算各月应预扣预缴税额:

1 月份:(30000–5000-4500-2000)×3% = 555 元;

2 月份:(30000×2-5000×2-4500×2-2000×2)×10%-2520 -555 =625 元;

3 月份:(30000×3-5000×3-4500×3-2000×3)×10%-2520 -555-625 =1850 元;

上述计算结果表明,由于 2 月份累计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为 37000 元,已适用 10%的税率,因此 2 月份和 3 月份应预扣预缴税款有所增加。

2.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税款的计算方法。

扣缴义务人向居民个人支付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时(以下简称“三项综合所得” ),按以下方法按月或者按次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

(1)计算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三项综合所得以每次收入减除费用后的余额为收入额,其中稿酬所得的收入额减按百分之七十计算。当三项综合所得每次收入不超过四千元的,减除费用按八百元计算;当每次收入在四千元以上的,减除费用按百分之二十计算。三项综合所得以每次收入额为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2)计算预扣预缴应纳税额。根据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乘以适用预扣率计算应预扣预缴税额。其中,劳务报酬所得适用个人所得税预扣率表二,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适用百分之二十的比例预扣率。

例 5:假如某居民个人取得劳务报酬所得 2000 元,则这笔所得应预扣预缴税额计算过程为:

收入额:2000-800=1200 元

应预扣预缴税额:1200×20%=240 元

例 6:假如某居民个人取得稿酬所得 40000 元,则这笔

所得应预扣预缴税额计算过程为:

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40000-40000×20%)×70%=22400 元

应预扣预缴税额:22400×20%=4480 元

【特别说明事项】

上述三项所得预扣预缴税款的计算,和年度汇算清缴税款的计算方法是有区别的。主要差别为:

一是收入额的计算方法不同。年度汇算清缴时,收入额为收入减除百分之二十的费用后的余额;预扣预缴时收入额为每次收入减除费用后的余额,其中,“收入不超过四千元的,费用按八百元计算;每次收入四千元以上的,费用按百分之二十计算”。

二是可扣除的项目不同。居民个人的上述三项所得和工资、薪金所得属于综合所得,年度汇算清缴时以四项所得的合计收入额减除费用六万元以及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和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而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规定,上述三项所得日常预扣预缴税款时暂不减除专项附加扣除。

三是适用的税率/预扣率不同。年度汇算清缴时,各项所得合并适用百分之三至百分之四十五的超额累进税率;预扣预缴时,劳务报酬所得适用个人所得税预扣率表二,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适用百分之二十的比例预扣率。得该项收入为一次;属于同一项目连续性收入的,以一个月内取得的收入为一次。

(三)其它分类所得代扣代缴税款的计算方法

支付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和偶然所得时,不用区分纳税人是否为居民个人,扣缴义务人应直接采用以下方法代扣代缴:

1.财产租赁所得

支付财产租赁所得的,每次收入不超过四千元的,减除费用八百元;四千元以上的,减除百分之二十的费用,其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乘以百分之二十的比例税率计算税款。

2.财产转让所得

支付财产转让所得的,以转让财产的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乘以百分之二十的比例税率计算税款。

3.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和偶然所得

支付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和偶然所得的,以每次收入额为应纳税所得额,乘以百分之二十的比例税率计算税款。

 

 

03专项附加扣除报表填写

04几个重点问题

 

 几个重点问题—子女教育支出

1.同一子女、同一受教育阶段是否需要细化填写?如,义务教育阶段是否需要区分小学、中学分别填写?

答:无需细化填写。对于同一子女的同一受教育阶段,即使在一个年度中间,子女存在升学、转学等情形,只要受教育阶段不变,也无需细化填写。

 2.同一子女某个受教育阶段中间就读学校或者就读国家(地区)发生变化的,是否需要分别填写?

答:无需分别填写,只需要填写填表时的就读学校即可。

3.子女满 3 周岁,但未入幼儿园的,是否需要填写就读学校或者就读国家(地区)?

答:需要填写。但确实未接受幼儿园教育的,仍可享受子女教育扣除,就读学校可以填写“无”。

4.是否必须在子女满 3 周岁之后才能填写?

答:本扣除年度内子女即将年满 3 周岁的,可以在子女满 3周岁之前提前填写报送相关信息,子女满三周岁的当月 即可享受子女教育专项附加扣除,无须待子女实际年满 3 周岁之后填报。

5.不同的子女,父母间可以有不同的扣除方式吗?

答:可以。对不同子女,可以在父母间有不同的扣除比例,扣除比例只能为50%:50%,以及100%:0。其中一方为 100%的,另一方无需采集该子女的专项附加扣除信息。

 6.对于存在离异重组等情况的家庭子女而言,该如何享受政策?

答:由子女父母双方协商决定。一个孩子总额不能超过1000 元/月,扣除人不能超过 2 个。

几个重点问题—继续教育支出

1.同时接受多个学历继续教育或者取得多个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证书,是否均需要填写?

答:只填写其中一条即可。因为多个学历(学位)继续教育不可同时享受,多个职业资格继续教育不可同时享受。

2.学历(学位)继续教育与职业资格继续教育可以同时享受吗?

答:可以。

3.学历(学位)教育,是否最后没有取得学历(学位) 证书也可以扣 48 个月?

答:凭学籍信息扣除,不考察最终是否取得证书,最长 扣除 48 个月。

4.如果可以,48 个月后,换一个专业就读(属于第二次 继续教育),还可以继续扣 48 个月?

答:纳税人 48 个月后,换一个新的专业学习,可以重新按第二次参加学历(学位)继续教育扣除,还可以继续扣 48 个月。

几个重点问题—住房贷款利息支出

1.如何确定是否属于首套住房贷款?

答:是否属于首套住房贷款,可以咨询贷款银行。

几个重点问题—住房租金支出

1.一个月同时租住两处住房或者年度中间换租住造成中间有重叠租赁月份的情况,如何填写?

答:一个月同时租住两处住房的,只能填写一处;中间月份更换租赁住房的,不能填写两处租赁日期有交叉的租赁住房信息。如果此前已经填报过住房租赁信息的,只能填写新增租赁信息,且必须晚于上次已填报的住房租赁期止所属月份。确需修改已填报信息的,需联系扣缴义务人在扣缴客户端修改。

2.员工无房产,目前长包酒店房间居住,每月金额自负,这种情况是否可视为租房?

答:可以视为租赁住房,但请纳税人保留部分相关票据,用以证明相关事实。

3.员工宿舍可以扣除吗?

答:如果个人不付费,不得扣除。如果本人付费,可以扣除。

4.某些行业员工流动性比较大,一年换几个城市租赁住房,或者当年度一直外派并在当地租房子, 是否支持该项专项附加扣除?

答:对于为外派员工解决住宿问题的,不应扣除住房租金。对于外派员工自行解决租房问题的,对于一年内多次变换工作地点的,个人应及时向扣缴义务人或者税务机关更新专项附加扣除相关信息,允许一年内按照更换工作地点的情况分别进行扣除。

5.住房租金支出扣除“主要工作城市”的范围,某市下属县有住房,到该市区工作的租房支出能否享受扣除?

答:“主要工作地”的填写,纳税人可通过电子模板中的城市列表中下拉选择。纳税人或其配偶在“主要工作地”有住房的,不可以再填报住房租金扣除。

几个重点问题—赡养老人支出

1.在多子女情况下,存在子女中只有 1 人工作,其他子 女未成年或丧失劳动力的情况,工作的 1 个子女也只能按 50%扣除?

答:是的。按照目前政策规定,非独生子女,最多只能 扣除 1000 元/月。

2.父母均要满 60 岁,还是只要一位满 60 岁即可?

答:父母中有一位年满 60 周岁的,纳税人可以按照规定标准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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